本溪一女乘客持榔头多次击打公交司机,致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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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辽宁本溪,3路公交车正停在站台上,一名身背黑衣的女子上车后,询问司机“你认识我不?”“你知道某某住在哪吗?”在得到司机否定的回答后,说“你别说你不知道,你和他把我害得很惨。”并威胁司机不说明白不让离站。之后,司机表示要报警,女子翻越司机身旁的安全门,进入驾驶室,从携带的的黑包中拿出一把榔头,连续击打司机头部6次。经诊断,司机眉骨骨折。事后,女子自诉精神不太好。(来源:北青即时)#法海说法#

1.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新加入的罪名。其主要就是打击这种侵害司机,从而对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危险的行为。

但是很不幸,本案并不能构成这个罪名。主要是因为这个罪名要求属于是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的驾驶人,而本案属于公交车在公交站内、并不处于行驶中。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经过鉴定,司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那么该女子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3.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是一个万金油的兜底罪名了。要想构成犯罪,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是该女子的行为系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

二是其持有的榔头能够认定为凶器;

三是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从表面来看,该女子的行为基本符合这几个条件,那么就要看她是否精神正常了,如果精神正常的话,一般是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4.该女子号称是精神病,可免于处罚吗?

一个人是否能够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不是说他自己说有精神病、或者持有精神病证就可以,还是需要进行刑事鉴定。

如果经过鉴定,在作案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根据现在的规定,需要医院去进行强制医疗。

如果经过鉴定,在作案的时候属于限制行为能力,那么需要继续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民事赔偿谁来赔?

那就看她自己责任能力了。如果经过鉴定,属于正常人,那么当然是由自己来承担,但是如果说经过鉴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要由她的监护人来承担了。

另外,司机属于在工作中,由于工作原因受伤,还可以按照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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