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未系安全带
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年5月,白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乘客小萍乘坐出租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还因未系安全带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基本案情乘客未系安全带,遇车祸致九级伤残
年12月17日5时许,阿伟驾驶粤A牌出租车搭载小萍以82.83km/h的速度行驶至白云区某路段时,左车头与停在左侧车道施工区域内的挖掘机相碰撞,车身右侧再与阿标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挖掘机损坏及乘客小萍受伤。
经司法鉴定,小萍第12胸椎粉碎性骨折并双侧附件“椎弓骨折”、行内固定手术治疗,构成九级伤残;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行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后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功能丧失达60%以上,左腓骨头撕脱性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及外侧副韧带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责任认定出租司机、施工单位负同等责任
年1月23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伟超过限速标志最高时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乘客未按规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施工单位交建公司未按标准在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亦未采取防护措施,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小型面包车、挖掘机司机及小萍无责任。
庭审中,乘客小萍主张司机阿伟、交建公司的过错比例分别为50%。对此,司机阿伟表示无异议,交建公司则认为小萍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
庭审焦点:乘客未系安全带是否承责?
法院认为乘客未系安全带负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小萍乘坐的出租车辆配置有安全带,但其忽视自身的安全而未使用,导致事故后因惯性撞击胸部、腓骨致伤,其未系安全带的行为增加了其受伤害的危险性,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可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由于小萍的损害是出租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所致,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系阿伟与交建公司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考虑到小萍自身未系安全带的过失行为,法院酌定小萍对自身的损害承担5%的过错责任,阿伟、交建公司分别承担47.5%的过错责任。出租车公司作为发包人将车辆交由阿伟承包使用,应对阿伟不足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小萍的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及其自行负担5%部分后,共计49.96万元,阿伟、交建公司分别赔偿24.98万。
故法院判决:阿伟赔偿小萍损失14.98万元(扣除已垫付10万元),出租车公司对不足赔偿部分负补充赔偿责任;交建公司赔偿小萍损失19.98万元(扣除已垫付5万元)。
法官说法惩罚只是手段,保障安全才是目的。
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这里的驾乘人员包括前排驾驶员和乘坐人员,也包括后排的乘坐人员,但后排乘坐人往往会忽视系安全带的重要性。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后排乘坐人如未系安全带,可能会直接撞击到前面的靠椅背上,严重威胁自己和前排驾乘人的生命安全。
因此,乘坐人员未系安全带受伤,即使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也会对自己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也许有人觉得坐在汽车后排挺安全
为啥非要系安全带?
根据调查表明,车祸中后排未系安全带的乘客猛烈撞击前排座椅,会对司机或前排的乘客形成极大的冲击,使他们在车祸中死亡的概率增加大约5倍。自年3月1日起广州启用智慧“电警”
采用“电子警察抓拍+执勤交警巡查”
相结合的方式
专治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等行为
所以
无论是前排还是后排
只要车上有安全带装置
乘坐人员都应该系安全带
普法小课堂:
不系安全带,怎样处罚?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行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元,记2分;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元;
3.驾驶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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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楚红
来源
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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