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8日上午10时许,一出租车女乘客在车辆经过京珠高速临湘段时将司机捅伤。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医院救治并控制现场,目前伤者情况稳定,暂无生命危险。
经初步调查,刘某(女,30岁,湘潭人)当日从长沙乘坐受害人张某(男,55岁,浏阳人)驾驶的出租车前往武汉,在途经京珠高速临湘段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司机张某捅伤。
视频显示,出租车在高速上快速行驶,坐在副驾上的女乘客突然用水果刀刺向出租车司机的脖子,连刺了数刀,司机用手臂挡了几下,随后紧急停车与女乘客搏斗。不知道这位女乘客为什么会在高速上突然行凶,这样的做法实在太危险,有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
女乘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
两罪的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目的,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他人死亡是由于过失导致。故意杀人罪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本案中,女乘客故意捅刺司机脖子,极有可能导致司机颈动脉失血过多死亡,从作案手段和方式来看,具有非法剥夺司机生命的犯罪故意,虽然没有导致司机死亡,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女乘客没有将司机刺死,犯罪情节较轻,要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租车司机能否要求女乘客支付身体损害赔偿?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除驾驶机动车犯罪外,附带民事诉讼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行。因此本案出租车司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要求凶手赔偿必要的医药费和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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