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这个大家都知道
如果同车乘客明知驾驶员饮酒
也可能以同案犯论处
这并非危言耸听!
上海普陀警方就侦办了一起司机醉驾
两名乘客同样涉嫌犯罪的案子
十月一个周末的晚上11点半,普陀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在内环高架内圈中山北路下匝道例行盘查,发现驾驶员王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
00:09经检测,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88毫克,涉嫌醉酒驾驶。审讯过程中,王某向民警交代,当晚是与公司副总邬先生和另外一名同事朱小姐一起小聚,三个人都喝了酒。聚会结束,身为领导的邬某示意王某在饮酒状态下开自己的车送他和同事朱小姐回家。
得知这一情况后,民警立刻传唤当晚的另两名当事人邬某和朱某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中山北路派出所民警曲林涛说,两人都说当时喝断片儿了,上车就睡着了,对王某开车的事一无所知。
然而,警方调取的餐厅监控画面,却与二人的表述大相径庭。“画面里面他们是逐个,一个一个走出来的,看样子比较清醒,还在打闹”,曲警官说。
警方再次传唤邬某与朱某,在证据面前,二人终于如实供述了当晚情况,并承认之前向公安机关撒了谎。
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不仅如此,邬某和朱某向公安机关隐瞒真相,罪加一等。11月7号,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个月。邬某与朱某分别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和伪证罪,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目前仍被羁押在看守所的邬某和朱某追悔不已,感叹高墙内外,一步之遥。
邬某:一念之差成大错00:09来自话匣子友情提醒
以下三种情况,行为人作为机动车乘客也涉嫌危险驾驶罪:
1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
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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