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乘客不听司机劝阻强行开门,电动车骑手

在年4月7日,广西柳州,市民李某某从出租车上下车的时候,不听司机的劝阻,擅自开门导致一电动车骑手倒地之后,不治身亡,在11月27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柳江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生、陈某华、李某圆经济损失合计11万元,二、被告北部湾柳江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万元,不计免赔限额内,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45元,驳回原告李某生、陈某华、李某圆的其他诉讼请求。”

除此之外,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元则由原告负担元,而被告乘客李某某负担元,出租车司机则负担元,法院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乘客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死者电动车骑手承担事故20%的责任,出租车司机承担事故10%的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某出租车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未能证明该出租车存在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的其他法定情形,故原告主张出租车承担该案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回顾:

在年4月7日,出租车司机李某在柳州市区接上乘客李某某和她的朋友,当出租车在一十字路口等红灯时,坐在副驾驶的李某某要先行下车,并不顾出租车司机的劝阻直接打开车门下车。

出租车司机:“先不要(开门),等我过完红绿灯,到那个人行道那里给你(停下来),等过完红绿灯,不要,不要,不要,我都(让)你不要(开门)了”。结果,乘客李某某打开的车门,将一辆直行的电动车刮倒,电动车女骑手从车上摔下倒地不起,随后,医院进行救治,交警也很快做出事故认定。

广西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鱼峰大队的民警龙冬雨向记者介绍:“乘客因为开关车门没有注意观察后方来车,所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因为没有走非机动车道,所以要承担次要责任,作为出租车司机,第一他没有有效做到阻止乘客的欠安全行为,所以也承担一个次要责任。”

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电动车骑手于6月30日不幸身亡,在治疗期间,电动车骑手总共产生57万多元的医疗费,由于大部分的医疗费一直没有得到赔偿,电动车骑手的家属将开车门的乘客李某某、出租车司机以及他所属的公司以及承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4名被告承担75%的赔偿,共计一百多万元。

在11月10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在11月27日,法院通知原告和4名被告到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按照法院的判决,出租车司机要承担案件受理费元,对此,涉事出租车司机表示不理解。

涉事出租车司机向记者表示:“对于往后我们在工作中,如果再出现这种事情的情况下,那乘客可能会有恃无恐,不服从运营车辆司机的一个指挥或听从驾驶员的一个劝告、警示,那以后这种事情,司机就很不好处理了”。

对于出租车司机的质疑,有法律专家认为,出租车司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者,对车门具有锁控义务,广西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蒋伟雄称:“我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出租车司机责任的认定具有其合理性,出租车司机作为车辆的实际操控者,对车门具有锁控义务,其对乘客的下车时机、区域的选择,具有更大的控制力,然而在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并没有有效制止乘客的违规下车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所以需要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如不服判决,原告及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此外,交警部门还表示,警方还会对这起案件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龙冬雨称:“致当事人死亡的事故,按照规定,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下一步工作,我们要对这个当事人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看鉴定结果,如果有需要,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对当事人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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