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司机和女乘客会有保险理

明天和意外哪个先到?这是一个永恒的话题。10月28日,重庆街头两名无辜乘客失联,另外13名,永远离开了他们的亲人。......

自己离开很容易,但是她们的家人怎么办,孩子怎么办?徒留一声叹息.....

明天和意外

10月28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可谓是一波三折。显示认为该事故是由于公交司机为躲避红色私家车的女司机而猛打方向盘坠江,网上流传“私家车女司机邝某某已被警方控制”,更有人称女司机穿高跟鞋开车,暗示是女司机责任。一时间该女司机遭到全网声讨,莫名躺枪,警方出面辟谣。而后公交车黑匣子打捞出来之后,原来是司机和一名女乘客大打出手。

事故中无辜女司机红轿车

根据最新报道,事故的具体原因让人吃惊且暴怒:竟然是这名48岁的女乘客,因为做过了站要下车没就不断骚扰和殴打司机。司机用右手抵挡并给予还击。最终导致公交车带着15名乘客一起坠江......

其实,这些年公交车出国的事太多太多,网上随便一艘=搜,会发现乘客抢夺方向盘的新闻一桌一大把。大多数是中老年人对自己的损失不满,迁怒司机。中国的老人怎么了?

有人说,是这名女司机不对,应该她全责赔偿全车乘客,有人说司机是冤枉的,他只是正当防卫。然而我想说的是,这名司机的当时还击的行为可以理解,但是导致的后果不可原谅。正当防卫也要分时间地点不是?在大街上让人打,正当防卫值得鼓励。但是您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啊,车上还有15名乘客,发生这种情况,你要是停车打架大家也不会有多少意见吧。可是不但没有停车反而带着一车乘客,带着满腔的怒火与一个不讲理的人同归于尽......

事故原因已经一锤定音。不管是谁引起的事故吧,两人在公交车上都动了手,是不争的事实。同情也好,谩骂也把,事情已经发生了。我们就来谈一下,保险理赔的问题吧。

事故地点

第一。女乘客不予理赔。即使有保险恐怕商业保险公司也不会予以理赔。根据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虽然不尽相同,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发生战争,自然灾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律免赔。可以明确的是,该女乘客吗,扰乱公共秩序,蓄意殴打他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一分钱都没得赔了。

保险公司责任免除

至于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从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从区社会保险办公室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元。农村和城市还有职工略有差异,一般都是几千元的丧葬补助金。

第二,司机。该名司机虽然是被迫还击,他人骚扰在前。不过不管原因如何,也依然违法了,根据万州市宣传部介绍,该司机平时行为良好,事发当日未饮酒,精神也正常。也排除了是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但是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当中与乘客争吵,遭到攻击后,没有认识到还击性能更为威严中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也不立即停车有效制动,违反了基本的公交车驾驶员职业规定。

所以,乘客和司机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在刑法上具有因果关系,两人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只规定,实属涉嫌犯罪。但是是不是故意犯罪也是两说,有个好的律师,或许保险公司会赔偿。

第三,乘客。万幸的是其中四名乘客中途下车躲过一劫。剩余15名,两人失联13名确认死亡。斯人已去,徒留家属和亲人的伤悲。也许有的正在瞌睡,有的正在玩手机,就这么永远离开了,呜呼哀哉。他们惹了谁?这些乘客意外死亡可以肯定的是保险公司会在第一时间内做出赔偿。另外由于是司机和女乘客的过失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刑事诉讼终结,导致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只要他们还有遗产,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另外公交公司在这起事件中也是作为违约方,需要对无辜的乘客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家属可以同时向女乘客和公交司机的家属,以及公交司机提出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和丧葬赔偿金。

另外国家也应该立法禁止骚扰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也可以在司机周边像出租车那样加装防护栏么。司机应该受到合法保护。万州事件后,可以预见我国舆论也会希望我国的立法者可以进一步调整法律,从而进一步严惩并震慑这种拿全车人的生命开玩笑的犯罪行为。

以上。如果这位中年妇女不这么自私,如果这位司机冷静应对突发事件,可惜现实就是现实,法律就是法律。虽然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是人命关天,死者为大,愿他们安息,一路走好。

保险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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