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9日20时许,司机王某驾驶冀J1Dxxx,JKExx号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黄港南疏港路等待过磅进场时下车观察前方情况,被林某驾驶的冀JKExxx,鲁FCK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致死。
王某驾驶的冀J1Dxxx号车在平安财保郑州支公司投保了平安驾乘意外险,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限额为元。保险期间自年8月2日起至年8月1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王某的继承人据此向平安财保郑州支公司提出理赔请求遭拒。理由是王某投保的是平安驾乘意外险,承保范围仅包括标的车驾驶员和乘客,而事故发生时,标的车司机王某已经离开了驾驶车辆,并未在驾驶室且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肇事司机林某驾驶冀JKExxx,碾压到行人王世东(冀J1Dxxx,JKExx号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造成王世东当场死亡。”所以,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应属于“行人”而非标的车“司机”,不属于该保险的保险范围,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经沧州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驾驶的冀J1D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有平安驾乘意外险,该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事故发生在死者王某驾驶冀J1Dxxx号车从事运输工作期间,虽在发生事故时王某在车下,但其只是临时停放车辆,并未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应认定为标的车司机并非与标的车无关的行人,属于平安驾乘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死者王某继承人保险金元。
本案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王某正在车下,对于标的车辆属于“司机”还是“行人”,是否属于平安驾乘险的保险范围。
审理法官认为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并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以车上车下的物理空间来判断。该案发生时的背景环境为,现场的所有车辆正在紧凑地排队过磅,王某驾驶的车辆位置较为靠前,为观察前方车辆行进情况遂在车没有熄火的情况下下车遭到林某驾驶车辆的碾压。结合事故发生背景和生活常理,王某不可能远离车辆去做与马上要启动车辆进站过磅无关的事情,并未失去对该车的控制,仍属于该车的司机。
至于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王某系行人,审理法官认为该“行人”的称谓是针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在车下,未驾驶车辆,对于林某驾驶的半挂车来说,王某确为“行人”;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另外认定王某系冀J1Dxxx、冀JKE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该“驾驶员”的称谓是针对于王某个人驾驶的车辆而言,该认定书合理、合法、有据、巧妙,相互并不矛盾,不存在瑕疵;且,该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是在王某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时,驾驶员离车,并因此认定王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王某的行为符合案涉平安驾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保险单中所列车牌号的机动车辆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情形,保险公司主张该认定书认定王世东为“行人”,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理据不足,应承担保险责任。
供稿:速裁团队李霞
原标题:《以案释法
是“司机”还是“行人”,该份驾乘意外险能否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