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有了新的进展,公安机关综合各方证据,证实事发之时,女乘客刘某因自身原因错过下车地点,与公交司机冉某发生言语争执后动手殴打冉某,冉某在还击时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轿车相撞后,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刘某与冉某的行为均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因二人死亡,无法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二人的行为造成多人重大的人身伤亡,该案的民事责任由谁来承担?涉事的乘客家属可以向谁要求赔偿?
问法网律师认为,从民事方面来说,涉事的乘客家属可以从两个角度要求赔偿:
一、乘客家属可以以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乘客买票乘车就是与公交公司签订了一个运输合同,运输合同中公交公司的义务就是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但是因公交司机的原因导致乘客未能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公交公司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乘客家属也可以以侵权为由要求公交公司、涉事乘客家属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责任主体是公交公司而不是公交司机。而涉事的乘客刘某与公交司机冉某构成共同侵权,涉事的乘客家属可以要求刘某和冉某的家属以刘某、冉某的遗产范围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问法网律师建议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明确乘客与公交司机各自的行为规范,以确保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