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第二十六期宝迪稍

白癜风专科医院 https://wap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
<

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干警司法能力,促进适用法律统一,营造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强化用法意识的氛围,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专栏,陆续推出以司法实践中常见法律问题为主题的普法系列视频。

第二十六期

主讲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庭四级法官宝迪稍

目录

好意同乘的概念

1

案例:

年1月,齐某准备驾驶车辆前往某地就医,白某得知后欲搭乘便车,齐某欣然接受。因雨雪天气,齐某驾驶车辆在多弯路段未减速慢行,造成单方事故,致使白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后,白某作为无过错的搭乘人将齐某诉至法院,要求齐某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

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例如顺路捎带朋友、亲属或陌生人等,具有无偿性、非法律拘束性和双方合意性三个特点。

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

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

2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侵权责任适用的一般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能随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好意同乘构成减责事由。如果是由于驾驶人存在过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基于好意同乘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好意同乘中搭乘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驾驶员的控制范围之内,驾驶员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搭乘者。如果驾驶员应当采取措施而没有采取或者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格或有不得驾驶车辆的情况,即使构成好意同乘,驾驶人也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回到刚才的案例,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危险路段未减速慢行,造成单方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齐某的行为构成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齐某搭载白某是基于善意施惠的无偿行为,构成好意同乘。

此外,齐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减轻齐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齐某承担交通事故造成齐某损失总额的80%,白某自行承担20%。

认定是否构成好意同乘

3

看似无偿实际有偿:包含在有偿行为中的免费搭乘,并非好意搭乘,作为条件或者因连接在一起的条件报答约定。

看似有偿实际无偿:搭乘者向供搭乘者支付一定小额费用以分担过路费、汽油费的。

如何分散好意同乘引发的法律风险?

4

作为好意人的驾驶员来说,应尽到谨慎、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确保被搭乘人员安全,好意搭乘他人不是免责理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好意人的驾驶员应对车辆投保状况,尤其对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额、数量有清楚的了解。车上人员责任险一般每个座位保险金额按1-5万确定,不是按照固定保费,而是按照座位数投保,所以投保时要根据自己的用车情况来确定投保数量,如果经常搭乘他人,最好可以适度提高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作为搭乘人的乘客来说,应对开车上路的风险有足够认知,一旦接受搭乘,在车辆行驶中,自身的安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驶员的驾驶水平,应对其驾龄、驾驶能力等有一定的了解,最好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为购买一定的人身意外保险。因为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优先级别比较低,他的主要功能在于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伤亡的保险,而行车时的人身安全,不仅包括车内还包括车外的情形,所以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于驾驶员和乘客的保障是相对有限的,如果要保障人身安全,还应当考虑选择直接购买人身意外险,以覆盖所有不期而遇的意外情形。

来源

融媒体中心

原标题:《第二十六期宝迪稍:“好意同乘”遇事故后的归责原则》




转载请注明:http://www.xiezhenwang.net/jbgs/13370.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