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爱奇艺会员vip账号密码 http://liangssw.com/bozhu/19090.html这么多年打车下来,默然回首,原来我们在法律意义上竟算不上乘客,出租车与乘客的法律关系竟如此尴尬啊!一、出租车承运合同竟然不是客运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出租车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合同内容则是“出租车将乘客及其行李从起运地点运输到乘客指定地点,乘客向的哥支付运输费用”,当然这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我们可以推定的哥与乘客之间是属于运输合同关系。但是,《合同法》对运输合同进行了细分,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按照逻辑,出租车与乘客之间的合同关系显然应该归属于客运合同。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又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然而乘客搭乘出租车不用提前购买客票,而是达到目的地后再按照计价器结果付费,没有提前购买客票,按《合同法》不算是客运合同···。没想到打了这么多年车,我们原来都不是“客”。二、起终点的法律定义好吧,是不是客运合同我们不重要了,反正车照样打,至少还算运输合同吧,但是当我们坐上了出租车那一刻问题又来了。什么时候开始出租车算是“出租”给乘客了,合同什么时候算是成立了?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客运合同的成立做出了明确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但是前面讲了,打车不算客运合同,因此这条法律压根与出租车没关系。《合同法》说合同的成立需要有一方的要约及另一方的承诺,那么出租车与乘客之间发生的“出租车亮空载灯”、“乘客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停靠在乘客面前”、“乘客登上出租车”、“乘客说明目的地”、“的哥关下空载灯”等一系列行为,何时为要约,何时为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到底何时成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出租车与乘客往往只会约定目的地,而不会事先就运输路线进行约定,因而出租车司机就应当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将乘客运输到目的地,那么什么样的路线才是该法所指的“通常的运输路线”呢?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乘客上车向司机说明目的地的行为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内容要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乘客之所以向出租车招手并登上出租车也就是为了要搭乘出租车,因而该行为也自然包含了“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而出租车司机听到乘客所述目的地后关下空载灯的行为即为承诺(按照现在的出租车设计,司机关下空载灯与开启计价器的操作是合一的,即当司机关下空载灯时计价器随即自动开始计费),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在此时成立。这么复杂的定义之后,我们发现当前运管关于“乘客上车后要求乘客下车”的为拒载,这个说法与《合同法》规定相左,典型的地方规定与上位法冲突,这么多年运管都在“违法”操作···。三、到底谁是承运人?出租车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有人想当然地认为承运人自然是出租车的驾驶者,其实不然,因为司机背后往往还有一个出租车客运公司存在,出租车司机往往与出租车公司有雇佣关系,也有挂靠、承包等关系。因为的出租车司机不能通过与出租车客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取得独立的出租车客运经营权,他必须依附于合法的经营主体(出租车的所有者:出租车客运公司),司机对外也仅是以公司代表的身份在开展业务。同时,对乘客而言,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客运公司之间到底是何种关系乘客也并不能知晓,而只能根据出租车标识判断出自己所乘坐的是哪家客运公司的车。所以,此时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承运人仍然是出租车客运公司。无论司机与出租车客运公司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合作关系,相对乘客而言,出租车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都应该是出租车所归属的客运公司。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下,有些出租车公司对于挂靠的出租车管理就需要谨慎了,因为乘车期间乘客发生的意外、交通事故等等问题第一追偿人都是出租车公司,出租车有权向出租车司机追偿,但是如果司机没有偿付能力是,出租车公司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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