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60元的顺风车,乘客索赔32万,司机全责,法院:平台无责
原本以为顺风顺水的一单60元的单子,可以轻轻松松的纳入口袋,殊不知世事无常,因顺风车司机将车开到了对向车道,结果突如其来的一辆车速度没有任何变化,当即就撞向这一辆顺风车,结果致使乘坐的乘客受伤严重,于此,该乘客将顺风车司机以及顺风车平台还有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院,并且要求赔偿32万元。
据悉,该事件是一位女士打的一辆顺风车,而这一单该司机可以收入60元,之后保险公司在顺风车订单声称后没就给该乘客赠送了一份《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于此后面就出现了该事故,因为在行驶过程汇总,该司机操作不当,结果一把方向盘将车行驶到了对向车道,随后与对象车辆相撞,该乘客受伤严重,已经构成了九级伤残,事后,该事件,经过交警认定,有顺风车司机全责。
之后该乘客就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为由,将司机、顺风车平台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等等费用,共计32万元。
事件开庭审理时,司机表示该事件的赔偿应该由保险公司以及顺风车平台先行赔偿,之后再由他对剩余款项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而顺风车平台表示顺风车由公司运营,所以该顺风车平台不是本案的被告,再者顺风车平台表示未提供承运服务,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这一件案子被相互踢皮球,而保险公司测认为,该乘客所投保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里面仅仅只是包含了医疗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还有住院津贴这三项费用,所以即便是保赔也只是保赔这三项的费用,再者该意外险也是属于人身险,是属于合同纠纷,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被列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共同被告。
于此,法官明晰了这一串事件之后,从现有的判例看来,顺风车是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由合乘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根据展示的信息自由选择合乘对象,合乘提供者与合乘者通过平台达成合乘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承担。所以顺风车平台方不应是本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是听着有些饶,说白了就是顺风车平台是网约车的运营主体,所经营的方位有网络预约等服务,但不开嘴私人小客车和乘的顺风车服务,所以和顺风车平台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