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顺风车”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乘客可用略低的费用解决出行问题,司机也可在顺路的情况下分担出行费用,两全其美。
不过,随着“顺风车”业务量的增加,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也随之提升......
小锦今日获悉,高新法院办理了一起与“顺风车”有关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赔偿。据悉,此案已经入选成都法院示范性案例。
案情介绍:
年7月,市民万某将自己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承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年1月,万某在某顺风车出行平台上接单,搭载乘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万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修车花费4万余元,万某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但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万某使用顺风车接单拉客属于营运行为,显著增加了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同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万某索赔无果遂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在工作日使用顺风车拉客,上下班各接单1次并从顺风车平台收取费用。在正常情况下,万某驾驶车辆从工作地点至其居住地点里程为15公里,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处于其下班行程中。
万某使用顺风车行驶范围在合理可控范围内而并非进行网约车服务,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也不会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未实质上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万某赔偿维修费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告诉小锦,从事顺风车活动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一是搭载路线是否与出行目的趋同。考察乘客的出发地、目的地是否在驾驶员自身行程的合理范围内。
二是搭载频率、时间是否与出行时间衔接。在接单频率方面,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认定每日、每月的接单次数。
三是收取的费用数额是否能体现营利。在相同里程下,顺风车收取的费用应低于或等于车辆常规出行成本,若其在同一行程中搭载的乘客数量多、合计收取费用等于或高于出租车行业市场价,则可对其以营利为目的作出合理怀疑。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李冯记者晨迪责任编辑何齐铁编辑宋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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