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视频,3月9日司机袁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行至下坡路段时,遇同向前方事故车辆,刹车不及,司机跳车逃生,却被自家车碾压身亡。
事故发生令人痛心,货车司机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车祸不仅带给家人巨大的痛苦,孤儿寡母以后的生计也将面临极大困难,有什么办法可以缓解痛苦,让涉事家庭不至于陷于危机吗?
笔者在前文《车祸猛于虎,汽车保险怎么办?》一文中曾谈到,办法就是“汽车保险“。此次事故造成司机袁某死亡、自身车辆及对方车辆受损,后者保险理赔不存在争议,如果司机袁某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主险,自身车辆损失以车辆损失险名义赔付,对方车辆损失则以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名义赔付。
撞上前方车辆后部自身车辆头部受损引发争议的是司机袁某的死亡赔偿问题,通常保险公司认为司机属本车驾乘人员,应以车上人员责任险名义赔付;家属则希望以第三者责任险名义赔偿,分歧在于车祸中司机袁某的身份,究竟是“司机“还是“第三者“?由于两者赔偿金额差别较大,矛盾还比较尖锐。
车上人员责任险,也叫座位险,针对被保险车辆上的司乘人员,司机和乘客的保险金额单独列出,额度从1万到20万不等,最高不超过20万,如果以此险种赔付,意味着司机袁某家属最高可获赔20万;第三者责任险,针对被保险人(车)与保险人以外的受害方,其最大特点就是保额低、赔付高,主流保额为20万、50万、万这三个档次,货车通常会购买万额度,如以此险种赔付,家属最高可获赔万。
保险赔偿涵盖项目表面上看,保险公司的说法很有道理,司机袁某当然是被保险车辆的司机,只能以司机身份获赔;家属则不同意,认为事故发生时,袁某已跳出车外,身份不再是司机而转变为第三者,理应以第三者身份获赔。笔者同意家属观点,从视频中可以清楚看到,车辆即将相撞,司机不得已选择弃车逃命,在车外被碾压身亡,车祸发生时,人在车外而不在车内,其身份应为第三者。
笔者查阅资料,此前多地都有过类似的案例发生,但各地法院对“驾驶人能否转化为第三者”方面,存在不同的认识,近年来以下观点渐成主流:第三者和车上人员都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在时间上,以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一瞬间为时间节点;在空间上,发生交通事故时,看受害人所处的空间位置是在车内还是在车外。因此,本案中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家属起诉,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19年齐齐哈尔一起类似事件,家属胜诉于情于理,袁某家属都应获赔第三者责任险,也许,能让这个濒于破碎的家庭重拾生活勇气,毕竟以后的日子还长,各位亲爱的读者,你们认为这样的赔偿方案合理吗?欢迎下方评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