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司机搭人遇车祸致乘客受伤赔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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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巴中。通江拉货司机贾先生郁闷不已,因为本来处理好的事情,偏偏又有新的麻烦。他被人告上法庭。2月24日,贾先生拉家具,一女子来回都搭顺风车,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女子受伤,交警认定该司机全责。后司机主动向受伤女子协商赔偿,在女子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其老公田先生签订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4.5万。不料7月又被女子告上了法庭,索赔金额达到了11万元。女子表示,自己并没有授权给老公田先生签订赔偿协议。

看过这个新闻之后,出了感慨之外,还有几点疑问如鲠在喉。司机的好心没好报。贾先生拉家具,女子来回乘坐顺风车,贾先生表示,没收钱,看样子两人认识,那么,是贾先生强制要求女子搭顺风车吗?还是女子知道贾先生拉家具自己主动要求搭坐的?不过,无论谁要求的,如果像贾先生说的没要钱,那么,贾先生都是好心。而且主动赔偿,这一点,贾先生还是挺老实,也很明理的。贾先生赔付时女子有无授权丈夫呢?按照正常的生活情理来说,女子和其丈夫是婚姻存续期间,贾先生赔付时没有跟女子沟通过?在具体赔付过程中,男子没有就此事跟女子沟通过?可能吗?两口子不一定书面授权,但是口头授权肯定有。现在女子推说不知情,没有看到任何单据,那么是不是女子丈夫把钱贪污了?丈夫也说女子不知情?换个角度说,女子自愿搭贾先生的顺风车,应该明白自己可能遇到的风险,现在出事了,都是司机的错?难道女子自己不承担一点风险吗?而且自己丈夫已经达成了协议,现在却出尔反尔,索要更多的赔偿,心里没有一点愧疚感?还有就是贾先生与女子丈夫协议赔偿时,双方都有律师跟着这两个律师都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吗?不科学啊!

网友说,从法律上讲,司机该赔何女士钱;但从公序良俗、良心、道德上,何女士做得不地道啊。当然,司机强制拉她除外。也有网友认为,如果仅仅是免费顺路做好事,司机让女子乘车,属于良俗,应予以支持的。由此引发的后果,就须考虑树立助人为乐良好风尚的一面。另外就合同法原则性条款来说,“平等原则”是五大原则之一,也就是合同应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单方赠予合同除外),如果是免费搭车,司机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相应的,女子只享受权利而无义务。因此,依据平等原则,该案中女子也应承担部分减轻对方责任的义务。不能因为一个判决,导致社会风尚受到质疑,这也应是立法司法一个不可不考虑的问题。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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